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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月1日起,长江干流江西段开始了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。然而,还有人铤而走险, 近日,闹得沸沸扬扬的在长江捕捞了3两小鱼就触犯了刑律。两个多月前,71岁的王某在汉口江滩一码头附近的栈桥下,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渔具——“地笼”,在长江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。随后他被警方抓获,并被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最终对他判处拘役两个月,缓刑两个月,此外,还判他向长江“还”20公斤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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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已经命令禁止,却铤而走险,为了3两小鱼,就被判刑,这个刑罚重吗?谈谈你对这件事情的看法。】
【参考思路】
首先我国《刑法》规定: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法院审理认定,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期、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: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,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。同时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,无论捕捞数量多少,都构成刑事犯罪。所以判刑肯定在所难免。
3两鱼是不多,但破坏长江生态不是小事,尤其是在长江生态堪忧的境况下。 要说这个刑罚重吗,当然是不重,国家是起到纠正惩戒的作用,要不然哪会有缓刑两个月这一说!曾经长江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。但由于长期的过度捕捞,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“无鱼”等级,可以说到了“危急时刻”,经不起更多破坏了!
这个时间也传递出一种信号:谁也不能破坏长江,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。保护长江,是每一个普通人的事,需要每一个人“从我做起”。希望我们大家都能遵守相关政府禁捕规定,给长江缓歇的环境,还长江生机勃勃的生态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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